中華民國攀岩協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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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 中華民國攀岩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 提倡以攀岩活動 方式享受休閒生活樂趣 ,及建立專業組織並促進交流,進而帶動全民攀岩運動風氣。 |
第三條 |
本會以 中華民國 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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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 台中市 ,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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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舉辦各式攀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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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供會員體能訓練,攀岩技術及安全防護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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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會員設計攀岩路線,或指導其他攀岩場所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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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導會員使用攀岩器材,裝備及實際攀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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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互觀摩交流攀岩技術、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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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舉辦攀岩比賽。 |
第二章 |
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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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後,為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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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贊同本會宗旨、但未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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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有相關優良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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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 10 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
第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八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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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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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條 |
個人會員 (會員代表) 及永久會員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榮譽會員有表決權及選舉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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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二條 |
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 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 10 人,任期 4 年。 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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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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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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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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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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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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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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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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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 11 人、監事 4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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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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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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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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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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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免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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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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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 1 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 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 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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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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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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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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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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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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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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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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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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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 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其餘 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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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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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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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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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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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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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團體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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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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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每 4 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名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速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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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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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新台幣 18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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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 1200 元、預備會員為新台幣 300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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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帳號:031-22-1080271戶名:中華民國攀岩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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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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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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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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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及其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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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 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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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附則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五條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 年月日、文號如下 : 93 年 8 月 22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社會處 87 年 12 月 5 日 87 社二字第 04040 號函准予備查。 |